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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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本金220,000元、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220,000元、年利率15.4%计算);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后实际收取2,3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