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喀什电盛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吊车租金172,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计2,166元,由原告***负担289元,由被告***负担1,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