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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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春市中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贷款本金458,261.68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自2018年9月25日开始计算,并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实际全部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长春市中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2.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长春市中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