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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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鸿华投资有限公司 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 齐星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恒强商贸有限公司 邹平齐星工业铝材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邹平县防腐保温工程公司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邹平齐星工业铝材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长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国凯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责令被告单位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退赔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23265971.54元。 六、继续追缴被告单位邹平齐星工业铝材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