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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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 邹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济宁弘众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3民初534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职务为行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济宁弘众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玉珍,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邹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庆宝,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与被告***,邹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弘众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曾令勇 审判员王彬 审判员靳尚安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杨德巧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