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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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172.7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滕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756.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款汇入法院账户(收款单位:新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账户:13×××6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原告***负担240元,由被告***负担740元,由被告***负担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