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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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逸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珠海逸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珠海逸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位于中山市都明珠楼商业楼710房[不动产证书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29084号]的租赁物; 二、被告珠海逸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或租赁物占有使用费至返还上述租赁物之日止(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每月2221元计算,每年递增7%); 三、被告珠海逸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7995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27元,被告珠海逸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9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珠海逸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