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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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四川蓝公府餐饮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蓝公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蓝公府餐饮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借款本金7894015.8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7894015.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84%,从2015年11月21日计算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7894015.8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蓝公府餐饮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支付违约金800000元、律师费32716元;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利息、罚息、律师费、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四川蓝公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判项中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1030元,由被告四川蓝公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公府餐饮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