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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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南悦荟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害第11612353号“丽格”、第22849371号“丽格整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三、被告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000元; 四、驳回原告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被告赣州明珠丽格医疗美容医院(普通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