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11922.4元。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已垫付10000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实际应赔偿原告***201922.4元(户名:***;账号:62×××04;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2297元,由原告***负担24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担20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账号:62×××52;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

鉴定费17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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