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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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区支行给付截至2020年12月15日的借款本金363406.7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15日欠息34823.89元,从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区支行有权就被告***、***、***抵押的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