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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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5740.5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其余经济损失30141.16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740.5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其余经济损失30141.1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原告***负担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负担42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86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