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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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仁和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仁和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20000元(其中10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仁和营销服务部直接支付给被告***,余款110000元支付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3780.18元(其中377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余款46080.18元支付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仁和营销服务部负担90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78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并垫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仁和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90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