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集美服饰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福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博圆物资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平顶山市博圆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7000000元及利息70424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为:以2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05‰计算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借款本息之日的逾期利息)。

二、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顶山市博圆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21元,由平顶山市博圆物资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馨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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