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阜阳市两河口汽车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5民初2693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阜阳市两河口汽车队,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40337.

法定代表人:侯磊,职务:队长。

被告: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7264663XJ。

法定代表人:杨广龙,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郭磊,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国,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被告阜阳市两河口车队、被告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陶新胜

人?民?陪?审?员?陈春美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慧丽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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