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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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巩义市泰丰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红旗煤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贷款本金49500000元,以及截止2019年7月26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1272915.7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9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 二、大峪沟煤业公司、泰丰公司、鹏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614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巩义市泰丰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