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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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六安市叶集区金顺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框架协议》; 二、被告六安市叶集区金顺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1317.36元,并以731317.3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由其施工的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娥眉州商业文化广场2#楼基础部分,在工程款731317.36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六安市叶集区金顺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65000元,由原告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00元,被告六安市叶集区金顺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