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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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案外人辽宁麟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车辆(辽E×××**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辽E×××**号五征牌自卸低速货车、辽E×××**号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辽E×××**号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协助执行单位签收本裁定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 |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