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
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05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以上各项合计112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147.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0元、护理费19420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72000元、残疾赔偿金59597.3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50元、交通费2000元、施救费650元、车辆损失3000元,以上各项合计191865.0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7元,由***负担1207元(已交纳),由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负担27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3150元,由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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