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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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变更陆丰市人民法院(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张继东损失人民币453759元。 三、驳回上诉人张继东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020元,由上诉人张继东负担人民币8020元、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人民币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