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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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中心医院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款1083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款311253元给原告***; 三、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赔偿款50073.26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13.42元,减半收取4306.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8.43元,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705.98元,被告***负担442.30元。原告***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306.7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4148.28元;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3705.98元,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44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