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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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大连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人工费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9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大连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已预交),由***负担154元,***负担132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已预交),由***负担154元,***负担13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