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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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亿元、利息15355500元,并支付罚息(以3亿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截至2017年9月20日为18726750元); 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抵押合同》中列明的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高炉、转炉等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7211元,由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容 红审 判 员 夏林林审 判 员 魏 欣 二○一九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陈旭云书 记 员 张佳慧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