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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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宏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省逐鹿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逐鹿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街道(加油站南100米)的自建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3800平方米(共二层,一层1980平方米、二层1820平方米)】; 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逐鹿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街道(加油站南100米)的自建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4800平方米(一层地下酒库1600平方米、二层酒生产车间1600平方米、三层鹿副产品生产车间1600平方米)】; 三、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逐鹿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街道(加油站南100米)的自建办公楼【建筑面积为810平方米(共三层,一层270平方米、二层270平方米、三层270平方米)】; 四、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逐鹿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街道(加油站南100米)的自建附属房屋【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锅炉房100平方米、水房30平方米、食堂90平方米、仓库180平方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