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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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预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由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区以北、广德东街以西、太和东街以东、同康路以南香水湾二期11幢109号房【合同编号:945646,楼栋四角号码:6-3/24-7-11,房间号:109,建筑面积:93.11平方米】的产籍;

二、预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由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区以北、广德东街以西、太和东街以东、同康路以南香水湾二期11幢110号房【合同编号:945634,楼栋四角号码:6-3/24-7-11,房间号:110,建筑面积:93.14平方米】的产籍;

三、预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由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区以北、广德东街以西、太和东街以东、同康路以南香水湾二期11幢111号房【合同编号:945625,楼栋四角号码:6-3/24-7-11,房间号:111,建筑面积:93.14平方米】的产籍;

四、预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由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区以北、广德东街以西、太和东街以东、同康路以南香水湾二期11幢112号房【合同编号:945617,楼栋四角号码:6-3/24-7-11,房间号:112,建筑面积:94.92平方米】的产籍;

五、预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由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区以北、广德东街以西、太和东街以东、同康路以南香水湾二期9幢106号房【合同编号:947988,楼栋四角号码:6-3/24-7-9,房间号:106,建筑面积:100.26平方米】的产籍。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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