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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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预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由吉林省钜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发,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乙三路钜城国际商业综合体·E3地块住宅**楼**房【合同编号:1261135,楼栋四角号码:7-6/481-3,房间号:103,建筑面积:200.56平方米】的产籍;

预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由长春万科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长春,位于长春净月开发区天富路以南万科城**地块3-1#楼105号房【合同编号:1186303,楼栋四角号码:8-3/472-15,房间号:105,建筑面积:504.93平方米】的产籍。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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