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 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的借款本金145,340.07元,截止2021年1月22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2685.87元,2012年1月23日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6.14下浮15%确定,罚息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6.14基础上加收30%确定; 二、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3元,由***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