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滨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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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72543.7元(该款项汇至本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滨江支行,账号为11×××94,行号102312581070,备注谈万林赔偿款);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2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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