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资本金及2017年、2018年投资回报收益2232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资收益52768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的逾期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216万元以及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1800万元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784元,由被告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