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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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众嘉商贸有限公司 邯郸市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7民初154号 原告:磁县众嘉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磁县众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磁县众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磁县众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永贵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帅棋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