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青岛世纪广通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传胜92588.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张传胜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朐支行6228××××9118账户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赔偿原告张传胜2537.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张传胜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朐支行6228××××9118账户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张传胜负担919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100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负担28元(因原告张传胜已预交,由两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付至张传胜上述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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