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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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056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12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7元,减半收取2113.50元,原告***负担813.50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227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