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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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建新1468**.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汇至王建新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姜庄支行6223××××9785账号中); 二、驳回原告王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4元,减半收取1732元,由原告王建新负担23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496元(因原告已预缴,被告保险公司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至原告上述账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2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