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津县人民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宁津县永和消声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0663.8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鉴定费7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承担54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9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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