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弘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790000元及利息(以17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弘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00元,由被告***、江苏弘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