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办事处毕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5790.78及利息(自201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