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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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大厂支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04×××28)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135080650018010052786)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中兴路支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32×××60)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13×××53),予以冻结。

上述银行存款限冻结金额为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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