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借款本金44833.62元,并按《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律师费19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