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借款本金29829.24元,并按《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自2019年2月21日起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对被告***所欠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9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