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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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 宁波华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2民初330号之一 原告 宁波华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9553205X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南村大岙。 法定代表人:翁孟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慧,浙江伊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3722770648H)。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罗新路**。 法定代表人:商信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华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诉讼费2045元,由原告宁波华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陈佳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顾吉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