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1082民初870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住***。

负责人:张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璨锋,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l.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A:房字廊坊分行燕郊支行2016年8443号);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8141.6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利息罚息为14816元,2019年4月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3.依法判令原告优先受偿抵押物;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A:房字廊坊分行燕郊支行2016年8443号,被告由原告处取得个人借款91万元,期限为288个月,执行利率为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确定,用于购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海园一期1-1-1705号房屋,并以此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合同还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截止到目前,被告连续多次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可以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要求被告还清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现诉至法院,请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A:房字廊坊分行燕郊支行2016年8443号),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尚欠月供60000元,以后还款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律师代理费26100元,如被告***能按调解协议第一条履行,要求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只给付13000元。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内容履行任何一笔款项或任意一个月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可解除《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A:房字廊坊分行燕郊支行2016年8443号),并可以就全部借款本息及全额律师代理费26100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12630元,减半收取计631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玉秀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殷瑞芬

书记员张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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