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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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博凯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浦江博凯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51348.77元,合计351348.77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9月25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浦江博凯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