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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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2011)陆河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及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二、变更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2011)陆河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上诉人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0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由上诉人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