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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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第三判项。 二、变更海丰县人民法院(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为:海丰恒盛国际宝石首饰有限公司、海丰景辉塑胶玩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人民币6977196.14元及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07248元,由海丰恒盛国际宝石首饰有限公司、海丰景辉塑胶玩具有限公司负担75074元,由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32174元;一审反诉减半收取受理费57242元,由海丰恒盛国际宝石首饰有限公司、海丰景辉塑胶玩具有限公司负担40069元,由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717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484元,由上诉人海丰恒盛国际宝石首饰有限公司、海丰景辉塑胶玩具有限公司负担61821元,由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526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