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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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7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为25788.78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