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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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申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 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市申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9058元及利息757144.62元(暂算至2020年11月2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5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3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06元,依法减半收取98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申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