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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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莲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莲支行借款本金70183.1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暂算至2020年12月20日止为2850.76元,此后按年利率14.616%计算,以本金70183.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3元,减半收取计811.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