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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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门市齐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江门市齐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0000668《江门市齐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购销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江门市齐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车款202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2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江门市齐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85.14元、财产保全费1548.38元,合计5933.5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江门市齐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385.14元、财产保全费1548.38元,合计5933.5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齐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共同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4385.14元、财产保全费1548.38元,合计593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