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渡支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渡支行丰收贷记卡透支款本金22595.28元及截至2020年8月11日的利息、复利、违约金5711.44元,之后的利息以拖欠本金22595.2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申请费17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