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邦达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金宸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宁波邦达实业有限公司履行(2019)浙029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江苏金宸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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